近日處理公司外籍主管的居留證展延,依規定向勞動力發展署提交了七、八項證明文件及500元審查費後,等了10天,卻收到一紙語意不明的公文,大意是未依照規定提交聘僱契約書(上面還需載明外籍主管的姓名、國籍、職稱、工作內容、薪資報酬等);不過我們提交的文件中確實有委任經理人契約書、也載明了上述各項資料,不明所以的我們只好致電勞動力發展署尋求協助。

結果得到的答覆是,這份文件應該為「聘僱契約書」、而非「委任契約書」。

一開始,我是有點傻眼,「委任」跟「聘僱」不是相同的意思嗎?我所能體會到的些微差別,大概就是牽涉金錢與否,但在契約書內容中已經載明薪資報酬了呀!當下反應就是現在的公家機關食古不化、公務人員腦袋僵化......(雖然我自己就是公家機關養大的孩子,但有些時候仍免不了抱怨嘮叨一下);不過後來仔細查證並思考,這兩個詞的確還是有些許的區別,尤其用在法律層面上。

先查教育部的國語辭典:

委任:任用、託付。

聘僱:聘請僱用。

再來看看法律上的解釋(法律用語上,聘僱、僱用等詞使用「僱」字,但「雇員」一詞則作「雇」)

 

僱傭契約:指當事人約定,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,為僱用人服勞務,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(民法第482條)。

委任契約:乃當事人約定,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,他方承諾處理之契約(民法第528條)。

由以上均可看出,委任關係的定義上無涉金錢關係,但聘僱則是「花錢請人做事」,看起來差別不大,但確有其不同處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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