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休二日、月薪制的員工要離職,明明上班到星期五,但是可以將離職日填寫到兩天後的星期日嗎?

一般人很少會想到這樣的問題,不過公司離職同事正好有朋友從事人資工作,所以告知他可以填寫到星期日,這樣不但可多領兩天薪水(星期六、日),而且勞保也不會中斷。(一般若填寫星期五離職,就會在星期五退保,這樣下周一到下個公司報到上班前,會有兩天的勞保中斷期,當事人會收到國民年金的補繳單,需自行補繳兩日的國民年金保險費)

因為接手人事後還沒遇過這樣的問題,所以特別打了電話向勞保局詢問,扯的是,勞保局的不同窗口(分機)給的答案完全不同,有兩人說不可以,最後上班日是哪一天,就要填寫當天為離職日;有一人說可以,他的舉例是「資遣的發動權在資方,所以日期由資方決定;但離職的發動權在是勞方,所以日期理應由勞方決定」,不過這個理由實在無法說服我,誰說資遣和離職一定是相對的概念呢?

最後還是上網請出谷哥大師,雖然資料不多,不過大部分查到的結果仍然支持「員工可以指定例假日為離職日」。

反對方的理由是:勞工刻意指定例休假日為離職日,意圖多領例休假日工資,明顯是濫用權利、且有違誠信原則,所以雇主無須給付該例休日工資。

至於支持方的看法則是,勞基法僅規定勞工自請離職應該要按規定的時間提前預告,但法律上並未規定不可預告例休假日為離職日;此外,根據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,於例休假日,勞工不必提供勞務,雇主仍應照給工資,因此勞工指定例休假日為離職日(勞動契約終止)並非權利濫用,也不違反誠信原則。

再來,從法定依年資不同的十日、二十日或三十日預告期間,也可以得知這個預告期間是有可能碰到例休假日的,所以「預告期間之末日非不得為例休假日,方為正解」,白話一點說就是,員工可以指定例休假日為離職日,而例休假日的工資,雇主也應該要照常給付。

 

結論:

1.一般來說,要離職的人少會計較這兩日的工資,也不會知道可以填寫假日為離職日,但若要避免「自行補繳因勞保中斷而產生的國民年金費用」麻煩,還是可以跟公司商量一下。

2.勞保局的窗口實在檢討一下啊!你們截然不同的回答,不但沒有幫助企業解決勞資問題,反而差點引起糾紛了。

 

【2015年11月6日補充】

根據2015年11月6日的新聞: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表示,員工到(離)職當天如果剛好是放假日,可在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,雖然這個放假日包括周休二日、國定例假日以及颱風假等假日,但也更明確的表示員工的確可以指定例休假日為離職日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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