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小一上學期終於結束了,休業式這天小艾文領回了各科別的成績評量表,另外還有兩張獎狀:說故事比賽第一名&上學期期末評量成績優異,全班共有五個同學拿道這張評量成績優異的獎狀。
當然,最令他開心應該是上面那個裝著5張合作社兌換卷的紅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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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艾文跟他的好同學兩人被班導師選出來參加低年級說故事比賽;從得知要參賽的一個多月前,媽媽就和他討論要說的故事,定澐提到最近在學校看到的一本書「修補天空的女神─女媧的故事」,媽媽一聽覺得這個故事很棒,就著手幫忙擬稿子讓定澐練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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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vin的學游泳之路,一點也不順利。
媽媽我一直就想讓小艾文學游泳,但他小時候過敏嚴重、加上三不五時感冒流鼻水,也就錯過了據說比較不怕水的寶寶游泳階段;三歲的時候終於參加了遠在北投的YMCA體驗課,然後接著報名了為期三個月的游泳班,哪知道小子體驗課還嘻嘻哈哈,之後從第一堂正式課程開始,一路哭到第四堂課,弄得帶他去上課的阿公阿媽人仰馬翻,只好放棄(媽媽賺到了兩個月的游泳運動)。
不過說真的,北投YMCA游泳課的場地位於地下室,可能是因為溫度高、加上消毒水味,真有讓人喘不過氣來的壓迫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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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了20多年,我竟然現在才知道,勞動局規定企業應該對在職勞工施行檢康檢查,否則企業有可能被處以3萬~15萬的罰金。問了一下周遭的朋友,發現除了一些特殊行業(空姐、廚師、環境檢測)或公家機關、學校、大公司以外,其實沒有太多人知道這樣規定,這究竟是宣導不力還是??
打電話詢問了勞保局職業安全衛生科得知,不分行業別、所有企業應該為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(又因工作性質可分為特殊健康檢查和一般健康檢查,但一般企業應該都屬於後者),規定是40歲以下的勞工每5年1次、40歲以上的勞工每3年1次、65歲以上的勞工每年1次。如果因抽查、檢舉或發生職災而被主管機關發現沒有為勞工施行健康檢查,將限期改善,如果再沒有執行,則將處以3到15萬元的罰款。(老實說,我覺得罰款很輕哪!)
至於施行的方式,可由公司統一找合格的醫療機構來為員工健檢,也可以由勞工自行到醫療機構檢查,然後再向公司全額請款。
一般健康檢查的項目也有規定,包括體格檢查和健康檢查兩大類,細項如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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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處理公司外籍主管的居留證展延,依規定向勞動力發展署提交了七、八項證明文件及500元審查費後,等了10天,卻收到一紙語意不明的公文,大意是未依照規定提交聘僱契約書(上面還需載明外籍主管的姓名、國籍、職稱、工作內容、薪資報酬等);不過我們提交的文件中確實有委任經理人契約書、也載明了上述各項資料,不明所以的我們只好致電勞動力發展署尋求協助。
結果得到的答覆是,這份文件應該為「聘僱契約書」、而非「委任契約書」。
一開始,我是有點傻眼,「委任」跟「聘僱」不是相同的意思嗎?我所能體會到的些微差別,大概就是牽涉金錢與否,但在契約書內容中已經載明薪資報酬了呀!當下反應就是現在的公家機關食古不化、公務人員腦袋僵化......(雖然我自己就是公家機關養大的孩子,但有些時候仍免不了抱怨嘮叨一下);不過後來仔細查證並思考,這兩個詞的確還是有些許的區別,尤其用在法律層面上。
先查教育部的國語辭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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