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近年底,復興航空無預警解散讓1700人頓時失業,其實許多中小企業在景氣寒冬中也面臨的資遣、解散、整併的問題。何謂「大量解僱(資遣)」?一般企業的人數標準為何?
依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」的規定,我嘗試簡單一點條列如下:
●公司未滿30人:於60日之內解僱勞工超過10人
●30人以上~未滿200人:於60日內解僱三分之一,或者單日超過20人
●200人以上~未滿500人:於60日內解僱四分之一,或者單日超過50人
●500人以上公司:於60日內解僱五分之一,或者單日超過80人
●公司60日內解雇勞工超過200人,或者單日超過100人
法條中所稱的公司,是指同一事業單位之同廠場,而所謂的勞工並不包括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指之聘僱勞,也就是外籍定期契約勞工。
必須注意的是,預備大量解僱的公司需要在60日前備妥大量解僱計畫書,並通報主管機關、相關單位及人員,與一般資遣員工的預告期不同(一般資遣為年資3個月以上、未滿一年者須10日前預告、1年以上未滿3年者為20日前預告,年資3年以上需30日前預告,預告期不足需依不足之天數、折日薪發給預告工資)
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」第2條條文完整內容如下:
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,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、或因併購、改組而解僱勞工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:
一、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,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。
二、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,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。
三、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,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。
四、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,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。
五、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。
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,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。
「就業服務法」第46條條文完整內容如下:
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下列各款為限:
一、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。
二、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。
三、下列學校教師:
(一)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。
(二)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。
(三)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
。
四、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。
五、運動教練及運動員。
六、宗教、藝術及演藝工作。
七、商船、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。
八、海洋漁撈工作。
九、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。
十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,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。
十一、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,國內缺乏該項人才,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,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。
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,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,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,並以定期契約為限;其未定期限者,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。續約時,亦同。